近来,在楼市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一些父母凭借自己较强的经济实力给子女买房,他们或从投资考虑,或为子女的未来打算,或考虑到以后过户缴纳税费高、征收遗产税等问题,索性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当子女成为房子的产权人时,父母(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力,而无处理财产的权力,父母(监护人)只有在为了孩子的利益基础上才能将房子转让、出租或抵押,如未成年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费、孩子要出国留学但钱不够等。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必须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力,而无处理财产的权力。
同时,要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会相对麻烦。因为孩子当了业主,到其成年需若干年的时间。而在这期间,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处置权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行使。这时,处置房产就会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房屋不能随意转让、交易,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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