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宣传其所售房屋为精装修房屋,高女士为省去装修的麻烦,便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于房屋装修部分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但当高女士按开发商要求前去签订装修合同时,却发现签订装修合同的对方由开发商变为某装修公司,并约定如将来出现质量问题由购房者直接要求装修公司承担保修责任,而高女士则认为,其购买房屋是向开发商购买,其应与开发商签订装修合同,于是便与开发商产生争议。
从法律上讲,因开发商所销售的房屋是精装修房屋,开发商负有与购房者对相关的装修事项作出约定,并应对装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实践中,开发商之所以将房屋的装修事宜,转由装修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主要目的是因为装修质量问题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比较普遍,购房者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约定装修公司对装修质量承担责任后,开发商便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装修质量责任转由装修公司承担。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当房屋交付后出现装修质量问题,因装修公司的经济实力与开发商是无法相比的,因此装修公司并不是很情愿进行保修,甚至有的小的装修公司在做完一个项目后便查无下落,使购房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在此笔者提醒购房者:一是当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含装修时,购房者一定应注意与开发商直接签订有关的装修合同或在购房合同中对装修事宜做出约定,而不宜与装修公司签订相关的装修合同。二是在与开发商对装修事项进行约定时,应注意书面约定开发商须对装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并要对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品牌等标准约定明确具体。
【
评论】【关闭】
方便潍房
快捷潍房 欢迎访问潍坊房地产网